加入農會會員條件資格
依據「農會法」第十二條規定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並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基層農會為會員:
一、自耕農。
二、佃農。
三、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
四、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林、牧場員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前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農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其辨法為「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一、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0.一公頃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0.0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二、佃農:
(一)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面積0.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二)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其他農地面積0.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滿一年。
(三)自有農地面積未達0.一公頃,連同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或其他農地面積合計達0.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三、公、私立各級農業學校畢業或有經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學術機構認定在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並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經有關農業機關、學校、團體出具證明文件者。
四、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公營或私營農場、林場、畜牧場、養蜂場,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連續六個月以上之員工,有各該服務場所發給現在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員工證明文件及薪資所得證明者。
會籍異動登記
農會會員之入會申請或會籍異動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依前條各款資格檢附下列之有關證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
一、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二、申請前十日內請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依法令核准之固定農業設施證明文件。
三、租賃契約書。
四、畢業證書或在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及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之證明文件。
五、員工證明及薪資所得證明。
會員會籍清查及異動登記
農會平時應辦理會員會籍清查及異動登記,會員之資格條件變更者,除當事人主動申請,得逕提理事會審查外,應先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於七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送請理事會審查,當事人逾期不提出者,逕送理事會審查。
農會應將前項會員會籍異動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
農會會員每戶以一人為限,如發現同一戶有二人以上為會員時,僅能保留一人,其保留依其共同意願為準;如無法確定其共同意願,則以入會先後為序。
會員申請退會
農會會員申請退會時,應以書面向農會提出,申請書送達農會時即生效力,農會應列冊向理事會報告。但退會會員對農會應履行之義務尚未履行者,仍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履行。
農會會員出會情形如下: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五、除名。
加入農會會員須具備文件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設籍本鄉內,得加入為農會會員。
農會會員可分為下列三種:
一、正會員:欲加入會員者,需親自攜帶下列證件:
(一)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二)申請前10日內請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依法令核准之固定農業設施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份證
(四)申請人印章
(五)入會費用新台幣700元
二、個人贊助會員:
不具有上列正會員資格者,得加入農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加入個人贊助會員,需親自攜帶下列證件:
(一) 戶口名簿
(二) 國民身份證
(三) 申請人印章
(四) 入會費用新台幣700元
三、團體贊助會員:
凡本鄉境內依法登記之農業合作組織、公司、行號、工廠得加入本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
加入團體贊助會員,需親們攜帶下列證件:
(一) 公司登記證
(二) 負責人國民身份證及印章
(三) 入會費用新台幣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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