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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務股簡介 如何加入農會會員 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 會議場地出租

會務股簡介
  1. 會籍管理:受理民眾申請加入會員,會員會籍清查及異動登記。
  2. 財產管理:辦理農會財產購置、營繕、招標,農會財產登記、維護、保管、修繕等。
  3. 事務管理:文書檔案管理,收發文件,印信管理,文具用品、消耗品等採購
  4. 人事管理:人事移交、人事資料管理、人事評議報備,員工出勤、獎懲、考核,員額編製。
  5. 議事:各項法定會議召開及會議記錄報備,辦理農會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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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入農會會員

加入農會會員條件資格

依據「農會法」第十二條規定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並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基層農會為會員:

一、自耕農。
二、佃農。
三、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
四、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林、牧場員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前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農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其辨法為「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一、自耕農: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0.一公頃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0.0五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二、佃農:
(一)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面積0.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二)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其他農地面積0.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滿一年。
(三)自有農地面積未達0.一公頃,連同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或其他農地面積合計達0.二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三、公、私立各級農業學校畢業或有經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學術機構認定在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並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經有關農業機關、學校、團體出具證明文件者。

四、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公營或私營農場、林場、畜牧場、養蜂場,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連續六個月以上之員工,有各該服務場所發給現在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員工證明文件及薪資所得證明者。

 

會籍異動登記

農會會員之入會申請或會籍異動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依前條各款資格檢附下列之有關證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

一、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二、申請前十日內請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依法令核准之固定農業設施證明文件。
三、租賃契約書。
四、畢業證書或在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及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之證明文件。
五、員工證明及薪資所得證明。

 

會員會籍清查及異動登記

農會平時應辦理會員會籍清查及異動登記,會員之資格條件變更者,除當事人主動申請,得逕提理事會審查外,應先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於七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送請理事會審查,當事人逾期不提出者,逕送理事會審查。
農會應將前項會員會籍異動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
農會會員每戶以一人為限,如發現同一戶有二人以上為會員時,僅能保留一人,其保留依其共同意願為準;如無法確定其共同意願,則以入會先後為序。

 

會員申請退會

農會會員申請退會時,應以書面向農會提出,申請書送達農會時即生效力,農會應列冊向理事會報告。但退會會員對農會應履行之義務尚未履行者,仍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履行。
農會會員出會情形如下: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五、除名。

 

加入農會會員須具備文件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設籍本鄉內,得加入為農會會員。
農會會員可分為下列三種:

一、正會員:欲加入會員者,需親自攜帶下列證件:
(一)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二)申請前10日內請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依法令核准之固定農業設施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份證
(四)申請人印章
(五)入會費用新台幣700元

二、個人贊助會員:
不具有上列正會員資格者,得加入農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加入個人贊助會員,需親自攜帶下列證件:
(一) 戶口名簿
(二) 國民身份證
(三) 申請人印章
(四) 入會費用新台幣700元

三、團體贊助會員:
凡本鄉境內依法登記之農業合作組織、公司、行號、工廠得加入本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
加入團體贊助會員,需親們攜帶下列證件:
(一) 公司登記證
(二) 負責人國民身份證及印章
(三) 入會費用新台幣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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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

依據「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照顧弱勢農、漁民,使其不致因經濟因素而造成子女喪失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之機會。

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如下: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照顧弱勢農、漁民,使其不致因經濟因素而造成子女喪失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之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大專校院係指大學、四技、二技、五專、三專、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軍警學校。

三、 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研究所或年齡超過二十五歲之在學生不納入獎助範圍。但依大學規定之學士學位修業年限逾四年者,以二十五歲加計所逾年限為其獎助年齡上限。
前點軍警學校之自費生,經提出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證明為自費生者得納入獎助範圍。

四、 本要點之申請人及其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農民係指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或農會正會員。
(二)漁民係指漁會甲類會員。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元;申請人為祖父母者,以學生之父母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元核計。但學生之父母均已死亡、失蹤者,以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
(四) 未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但已申領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五千元或六千元教育代金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之子女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績乙等或七十分以上。

五、 祖父母與孫子女同一戶籍六個月以上,並與該孫子女有共營生活之事實,且於申請表中切結者,祖父母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之。

六、 本就學獎助學金每學期發放金額如下: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七、 申請人應檢附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漁)會提出申請;並由受理農(漁)會辦理初審。

八、 申請本就學獎助學金,應填寫申請表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且未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或補助證明書」。
(二)前一學期(重考生檢附最近一學期)之學業、操行成績單一份。大一(高一)上學期學生可檢附高三(國三)下學期之學業、操行成績單辦理。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以祖父母為申請人者,須檢附申請人及其配偶、該學生及學生之父母於申請前二星期內之戶籍謄本各一份。
(四)依申請表所列供審核通過撥款入戶使用存摺影本一份。
前項所定申請表及「在學且未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或補助證明書」之格式,請至 http://www.coa.gov.tw「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頁資料下載」處擷取或向各基層農(漁)會索取填報。

九、 申請期限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及九月十六日至十月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

十、 領取本獎助學金者,若學生中途休學,再就讀同一年級同一學期,則申請人不得重複申請該學期之獎助學金。

十一、 提供不實之資料申領本獎助學金,或重複申領本獎助學金及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應追繳本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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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場地出租
使用場地別

時間

場  地
使用費

冷氣費用

音響燈光
(瓦斯水電)

合計

容納人數

備註欄

農業推廣教室3F

半天

1500元

1000元

500元

3000元

50~80人

假日、夜間對外不開放

全天

2500元

2000元

1000元

5500元

大會議廳6F

半天

2000元

1500元

500元

4000元

100-
280人

使用伴唱投影設備加收500-1000元(假日冷氣開放)

全天

4000元

2500元

1000元

7500元

夜間

3000元

1500元

1000元

5500元
(含500元)

夜間本會加派專人管理加收500元

孝威農民活動中心2F

半天

1500元

2000元

3500元

100人

假日冷氣開放

全天

2500元

2500元

5000元

夜間

1500元

2000元

3500元

家政教室3F

半天

1500元

1000元

 

2500元

40人

 

全天

2500元

2000元

 

4500元

夜間

1500元

1000元

 

2500元

家政廚房3F

半天

1500元

 

1000元

2500元

40人

 

全天

2500元

 

2000元

4500元

夜間

1500元

 

1000元

2500元

本會提供會議場地出租,請洽本會會務股   電話:(03)9501161 轉 203 吳先生 或 204 鄭先生

五結鄉農會會議廳租借使用管理辦法
一、 為維護本會之安全及各項設備完整以及水電使用等管理之所需,特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外租(借)對象以不特定之第三人,依本辦法出租(借)之場所,所有作為不得有違反公共秩序與社會善良風氣之不法行為發生。
三、 申請租用者應於使用前三日,向本會會務股以公函或填具申請書,經本會核准後於使用前一次繳納場地使用管理維護費。
四、 使用時間以上午8時至下午6時為原則,晚間基於安全之顧慮暫定22時止。
五、 會場佈置均由借用人自理,使用期間應保持整潔,對場內桌、椅、燈光可供使用外,音響及冷氣控制需由本會專人教導操作解說,會場、白板、牆壁、門窗等不得任意張貼標語裝訂鐵釘、雙面膠,以維護裝潢完整。
六、 使用後應回復原狀並通知本會派員檢驗,【如有損壞或短少場內各項設備、配件等,使用單位應照價賠償】。
七、 各級農會或政府機關借用為辦理有關公益推廣活動時得予優待或酌收費用。
八、 租(借)用人於使用期間若有違反本辦法或使用情形與原登記內容不符者,本會得即時終止其使用,所繳費用概不退還,租用人不得異議。
本辦法收取之清潔費列為信用部雜項收入,以抵充設備維護、水電及清潔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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